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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问题治理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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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什比曾说,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作用的产物。这里的遗传指大学作为学术机构的内在逻辑,遗传的保持需要自由精神;而环境作为外部力量作用于大学,其实质是外在社会逻辑对大学的规范与影响。[1]

什么是大学?笔者比较赞同上述表述:大学是“遗传”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遗传的核心内涵是指大学学术、自主、特色,强调的是大学的理想;环境的核心内涵是指大学和社会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学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大学现实性、社会价值及影响力。

如果处理不好“遗传”与“环境”的关系,即过分强调“遗传”或“环境”,就会犯上述两类错误——“理想化”与“世俗化”错误;“理想化”是“水中月”——美好但不实用;“世俗化”是“口中馍”——实用但无味。

上述两类问题,在本质上,反映了如何处理好两类关系:外部——“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内部——“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在国内现实工作中,两类关系处于非平衡状态:突出问题反映了办学自主权弱(即校长治校问题)和学术权力缺失(即教授治学问题)。

治理上述两类问题的思路比较清晰:要保持“和谐”“适度”的原则,即“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具体建议:大学与社会之间要合理定位,二者之间要保持适度距离,合理设置中介保护层;行政与学术要分工明确,行政要到位而不越位。

[1] 高校教学评估理论与实践课题组.论高校教学评估与大学自由精神[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