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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韦伯的“理想类型”与社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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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社会究竟如何与理性沟通与互联,德国公认的韦伯研究权威专家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如此评论道:“今日的社会学者们在评论现代社会的‘理性’时,有着相当分歧的看法。兹举两例以说明:对帕森斯(T. Parsons)而言,现代社会是历来社会发展中最理性的一个体系。它拥有其他社会所无法达到的适应能力,这种适应力的基础乃深植于现代社会的多面向性,亦即使进步的变迁所以可能的一种结构上的多元主义。相反地,对马尔库塞(H. Marcuse)而言,高度工业化的社会却正是历来的社会形态中最不理性的一个。它拥有的是其他社会所无法获取的操纵能力。这种操纵力的基础乃在于现代社会单面向性,使得进步的变迁力量持续地受到压制。”[1]对此,施路赫特认为,“这种对现状极端不同的判断,令我们很难找到一个调和双方的立场。这种立场即使有可能,我想它也无法消弭彼此的差异,而毋宁是站在承认差异这一端的。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对整个问题之来龙去脉的观察,即从一种‘问题史’的角度出发,来阐明这种差异的由来。”[2]这实际是在告诉我们,在对待重大理论问题的论争时,需要采取何种态度与路径的方法与原则问题,即“尽管上述两位学者都不愿意停留在韦伯的分析层次,一个想要超越韦伯(帕森斯),一个企图回复到韦伯之前的心态(马尔库塞),但我们仍不妨在韦伯的立场上多逗留一会儿,因为韦伯社会学本身便属于现实问题的自我表达”[3]。

通过考察基督新教加尔文教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亲和关系,围绕美国哲学家和科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06—1790)对青年商人的劝言中所表示的“资本主义精神”的话题和欧洲宗教改革后基督新教教义的变化,韦伯利用理性精神与理性化概念构建起了社会行动模型,尝试探讨并回答了如下两个重要的问题:(1)资本主义的起源及其本质;(2)宗教伦理与经济行为的关系。[4]韦伯认为,所谓“资本主义精神”(the spirit of capitalism)就是“靠勤勉、刻苦(禁欲),利用健全的会计制度精于计算(合乎理性),把资本投入生产和流通过程,从而获取预期的利润,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个经济合理性的观念。这种合理性观念还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精神气质(ethos)或社会心态(social mentality),然后在近代欧洲蔓延开来……作为近代欧洲独具的价值体系,它驱动着人们按照目的合理性进行社会行动,最终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产生”[5]。因此,“所谓资本主义精神的概念,就是在此种特殊意涵下指称的……在中国、印度、巴比伦,在古代与中世纪,都曾有过资本主义。然而,如我们将看到的,它们全都欠缺那种独特的风格”[6]。简要地说,韦伯经验社会学的中心议题就是论证现代资本主义的合理性(rationality)和合法性(legality),而宗教社会学则是通过东西方宗教的比较研究,论证现代资本主义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