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代世界高等教育评估历史与制度概览

第二节 当代加拿大高等教育评估历史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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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高等教育在美洲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由于制度相似、地缘相近,加拿大与美国高等教育的评估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包括高等教育评估的组织机构、程序以及评估的标准等方面,而且两国的高等教育评估经验交流也十分密切。但是加拿大也有其本身的高等教育评估特点。

一、当代加拿大高等教育评估历史

(一)当代加拿大高等教育发展概况

加拿大教育管理体制是基于1867年《大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中第93款精神确定的。该法案赋予各省管理教育的绝对权力,“各省立法机关有制定该省教育法律的权力”;法律还规定,省级政府不能剥夺该省成为加拿大联邦成员之前法律赋予的并奉为神圣的掌握教会学校的人士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在加拿大教育体系中,教会对教育的特殊权力受法律保护,在阿尔伯塔、萨斯喀彻温、安大略和魁北克省,基督教和天主教享有管理教育的权力。在纽芬兰省,整个教育体系都是以教会为基础的,8个教会组织享有宪法赋予的与教育相关的权力。

1982年加拿大《权力与自由宪章》第23条款规定,讲法语或讲英语的少数族裔有接受教育的权力。新不伦瑞克省成为唯一有两种官方语言的省份,建立了双语教育体系。魁北克省也获准建立了双语教育体系[1]。除魁北克省之外,其他省份法语区都是小社区,它们有权经营管理语法学校。但是这些权力都要服从“人数许可”限制条款,社区权力可大可小,学生人数少时,社区只有较少的管理权;当人数较多时,社区有对学校的完全管理权。

根据1867年《大不列颠北美法案》和1982年《权力和自由宪章》的规定,教育主要由各省或地区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不设管理机构。省级政府颁布的教育法或学校法含有政府关于教育的政策。为管理本省教育,加拿大有的省设教育部,有的省设教育与卫生部、教育与培训部。省教育部部长是选举产生的省议员,负责实施教育法,并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教育法案的修改建议。省教育部部长通常将制定政策和日常管理权交给副部长,由其负责教育部的日常工作。省教育部(有的单设高等教育部)负责全省大中小学管理,制定学校拨款政策和拨款标准,批准学校管理机构,制定教学大纲,建立评估体系和测试标准、审批新课程和教材等。大部分省份,教育部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地方教育局。地方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教育年度预算,任免中小学校长,聘用、提升、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修建校舍、购置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等,具有征收教育税和对地方学校管理体制的决策权,管理省教育部拨款等。有的地方教育局还有权征收供教育用的住宅和商业地产税。地方教育局通常委派学监,落实教育局的政策,执行学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