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作为目标,是指把有关对话力——对话意识、对话精神、对话道德、对话技能——的形成作为公民课程的培养目标,即对话教学以培养公民的对话力为目标。这一点基于对话力是21世纪公民必备之素质的认识。以下从公民素质的内涵切入,阐述对话力作为一种公民素养的必要性以及作为课程目标的含义。
一、作为一国之民的“公民”与公民资质
1.公民与公民资质的内涵
“公民” 一词英文为Citizen,由City一词而来,该词来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当时,人被分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1]公民就是自由民,比奴隶、臣民高一个等级,在政治上可以当兵、拥有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资格,在经济上无须做奴仆的卑贱活。那时的公民概念,包含了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关系。十七八世纪的启蒙运动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强调国家属于公民全体,宣称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是公民,彼此是平等的。此后,这种公民概念被庄严地写进了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2]在我国,“公民”这一概念出现于清末一些思想家的论著中,但是真正把全体国民称作公民则是在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之后。在《辞海》中,“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西方,与“Citizen”这一概念紧密相连的另一个关键概念是Citizenship,因人们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诠释,所以国内对此概念有各种译法,如公民资格、公民权、公民身份、公民素养、公民资质等,本文则使用“公民资质”的译法,因为“公民资质”既包括了公民的资格、身份,又包括了由此衍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人所应该具备的一定的素质、素养,它比素养、素质的含义更广。社会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在1950年对这一概念做了如下定义:“公民资质是当今工业民主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的身份。拥有身份就该平等地拥有身份所附带的一切权利与责任。”[3]在马歇尔的这个定义中,包含了两个层面的理解,即公民资质在政治意义上,是一种作为国家或社会成员的身份或资格;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系列与该成员身份或资格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他指出公民权利经过三个发展阶段,18世纪突出的是个人享有自由的权利;19世纪突出的是参政议政等政治权利;20世纪突出的是作为福利国家的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利(如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福利设施,保障缺乏竞争力的弱势群体也能真正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