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国审计法院在一项对法国教育体系总体的评估报告中这样写道:“只有当大学能够自己确立自己的身份,建立强而有力的管理机制,能够依托一项真正的财务政策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时,大学的自治才能真正实现。”[1]审计法院进而解释说这个强有力的管理体制是建立在以大学校长和校行政委员会为中心的组织架构之上的。下文就从“大学”层次的组织结构出发,来看其决策机制与自治的关系。
图1 法国大学组织架构图[2]
一、校委员会
1968年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大学机构改革,新的机构设置是以“参与、自治和多学科”为原则的,同时也为这一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法律设置“大学委员会”(Conseil universitaire)为法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大学发展战略政策、审定预算、审核预算执行及财务状况、审批校长签署的合同、分配教师及研究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并规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80人。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其他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员组成。其中,教授和副教授代表人数应大于或等于学生代表人数;除经过全国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的同意并由教育部长特批的情况,教授和副教授应占教师和研究人员代表总数的至少60%。学生代表中,大一年级的人数不能超过学生代表总数的1/5。校外人员代表总数应超过校委会总人数的1/6并不超过1/3。校外人士是指学校所在地各级行政部门的代表、经济界企业代表、各类科学文化团体代表、主要公共服务部门的代表或者可以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代表。各类人员代表由各自选举团队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为5年。
法律同时规定大学内部设立“科研委员会”(Conseils Scientifiques),负责学校研究计划的制定及相关经费的分配。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讲师、相应级别的研究人员及证明具备科研能力的人员组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