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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下级组成单位及组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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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学的行政体制一直十分薄弱,很长时间里大学一直沿袭着拿破仑确立的“学院”(faculté)建制[1]。学院具有法人身份,由教授同行选举出的院长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学院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威信,他掌管着预算的制定、分配和执行,掌握了教学组织和人员录用的实权,日常事务中只设立了两名助理和一个秘书处辅助其工作,其角色远远比大学校长更为重要,因此穆斯兰将这段时期称为“学院共和国”时期。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以及大学功能的扩展,这种结构逐渐暴露出弱点。1966年教育部长富凯曾试图将专业细化并从国家层面对每个专业(如历史、社会学)的课时标准、考试方式和时间、学分做出具体规定,而当时学院的管理能力却无力贯彻类似改革。

1968年“富尔法”取消了学院,建立了“授课与研究单位”,取消了其法人身份,并在“授课与研究单位”中也设立了与大学行政委员会类似的“民主且有代表性”的学院委员会。1984年“萨瓦里法”将“授课与研究单位”改为“教学与研究单位”[2]。

除“教学与研究单位”之外,法国大学的下级组成单位还有学院(Institut)和“学校”(Ecole)。“学院”常常是后来被并入大学的专科研究院。比如巴黎城市化学院(IUP),该机构成立于1919年,是法国城市化和城市规划的研究中心,也进行博士生培养,1972年被并入巴黎十二大。类似的学院还有巴黎八大的女性主义与性别研究中心(CEFEG)。“学校”一般是指设立在大学中的“工程师学校”,这些“学校”多建于20世纪80年代,旨在满足国家发展对于大量工程师人才的需求,同高等工程师“大学校”相同,大学工程师“学校”文凭的发放也要经过法国工程师学衔委员会(CTI)的授权。下表是对大学“教学与研究单位”和大学“学院”“学校”的行政结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