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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均衡与拮据——公平预算框架下的大学财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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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高等教育财政预算概述

一、国家公共财政预算的主要特征

我们可以从程序和实质两个层次来定义“公共预算”。从程序上讲,公共预算就是对公共机构的年度收支进行预测并审批;从实质上讲,公共预算是政府在每个财政年度通过立法程序审批的全部收支计划。法国国家预算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并采取总理负责制,另外还有其他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也会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草案分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两大部分,前者是根据上一年预算执行的情况提出的概算,后者则是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新的发展计划和要求进行的估算。草案要经过“部际间大会”的讨论,最终由总理审核并做出决议。

作为传统上中央集权的国家,法国公共预算的管理自然表现出很强的集权性。1959年的《组织预算法》最早确立了法国公共预算管理模式,这一法律框架在整个20世纪几乎都没有发生变化。直至2001年,法国政府推出了新的财政宪法——《关于财政法的组织法》[1](以下简称“LOLF”)才掀起了公共预算管理的改革。LOLF于2006年起生效,成为法国国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较之之前的财政组织法,LOLF最大的改变就是建立了新的国家预算结构。1959年财政预算法规定预算要按照编(titres)、部(parties)、章(chapitres)、条(articles)和段(paragraphes)逐一制定,平均每年有800多个预算科目。新的财政预算组织结构则分成使命(missions)、项目(programmes)和行动(actions)三级,形成了以“项目”为中心的预算拨款模式。“使命”反映了国家预算承担的主要公共领域,“项目”是各个公共领域内具体的操作框架,“行动”则是项目的具体表现。2011年法国国家预算共设立了33项“使命”(其中20个“部际间使命”),123个“项目”[2],比如在“研究与高等教育”这一“使命”中有大学高等教育与研究、大学生生活、跨学科技术科学研究、资源管理研究、空间研究、能源及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及工业领域研究、对偶研究(民用及军事)、文化及文化科学研究、农业高等教育与研究十个“项目”,其中“大学高等教育与研究”下面又分出本科初始教育与继续教育、硕士阶段初始教育与继续教育、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不同学科研究的预算等共15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