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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财务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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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逐渐享有财务管理自治权

在1968年之前,法国大学不享有任何财政预算的权力。“富尔法”赋予了法国大学梦寐以求的财政预算自主权,法律规定大学除享有国家提供的经费之外,还可以有其他收入,主要是来自馈送、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费及各种补助。但事实上,大学真正享有的“自治”却非常有限。首先,大学的经费来源并未如法律所预期的实现多样化,其来源基本上还是国家拨款,只有非常少的一部分来自私人捐赠;其次,大学用于购买设备和基建维修的费用仍由教育部/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控制,后者对大学如何使用这笔费用,以及大学以何种形式与企业社会合作都事无巨细地做了规定;另外,国家对于各级各类教育的收费都有具体要求,对此大学没有任何自主权。这种状况到20世纪80年代逐渐出现转变。

先是1983年政府开始与大学订立四年科研合同,并以此为依据向大学拨发科研经费,尽管一开始“合同制”经费在国家拨款中的比例并不高(1989年这项经费占国家高教预算的比例仅为5%,2003年涨到18%)。随着地方分权运动的发展,第二年出台的“萨瓦里法”重申大学在拥有国家提供的拨款、学生注册费用、“遗产、捐赠与基金、服务报酬、考试基金、雇主为雇员的初步职业技术教育提供的经费,以及补助的经费”之外,还可以得到地区、省、市镇以及其联合提供的设备或经费,由此即形成了法国大学经费来源的结构(至少法律规定上如此)。1989年国家又将设施维修转交给大学,但仍控制基建费用。荷兰学者范富格特在评述战后法国高等教育政策时简要地列举了1989年法国高校的经费来源情况(见表10)。

表10 1989年大学院校资源的构成[1](%)

90年代起,大学与国家订立四年合同的模式逐渐得以推广,合同的领域已由最初的科研、教学扩大到包括国际合作在内的大学生活的方方面面。1998年教育部5—22号政令再次重申合同制政策,并要求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合同的订立和其他协调性工作。下表列举了1991—1999年法国大学经费来源的平均情况(见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