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三、经济因素的介入与政府的调节

字体:16+-

经济因素相对于政治标准、学术标准而言,并不是一种直接关涉入学机会分配的标准。但是,随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实施,个人或家庭的经济负担力已经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获得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把它作为一种与其他标准对等的“标准”进行分析。

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在“**”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普遍实行免费受教育制度,同时,国家还为在读学生提供助学金(生活费)和免费医疗、住宿和部分交通费。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教育(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学生接受政府的全部资助,毕业后接受政府的安排)的必然结果。在人力资源有限,高等教育规模较小,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个人利益还未分化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设计如果说还有存在的理由的话,那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现代化建设对大规模人才的迫切需求,教育经费短缺日益成为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这就要求对政府包办教育的投资体制进行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中国开始着力改变投资主体单一,教育经费短缺的局面,大力推行筹资渠道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财政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公立高等学校的学费制度,大幅度提高学费水平。二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和其他生活设施费。三是鼓励高等学校通过科研和社会服务获取收入。四是大力发展民办高校,允许民办高校按全额成本收费。[26]这就导致经济标准——家庭经济负担能力日益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重要因素。

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高校开始试点招收少量不包分配的自费生和急需人才单位的委托培养生,收取较高的学费或委托培养费。[27]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高校在执行国家政策前提下,有权招收计划外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招收少数自费生三种招生办法。公立高校普遍收取学费开始于1989年。1989年国家教委(1998年改为教育部)、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提出从1989年度开始,对高等学校计划内新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杂费每年100元,住宿费每年20元。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要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高校在收取学费时存在明显的“双轨制”,自费生和计划内学生的学费水平存在很大差距。由于高校办学经费有限,因此不断扩大招收自费生的比例,[28]导致出现以金钱分配入学资格,学生身份不同、质量参差不齐等诸多弊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1993年开始,进行取消自费生的收费并轨改革。1996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的收费进行了规范。到1998年,全部公立高校完成了学费并轨,[29]基本确立了个人缴费上学的成本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