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角色是一个永恒的争论焦点,今后也不可能停止这种争论。尽管每个人可能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2]
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当我们仔细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
[1] 在本书中,国家和政府的含义是一致的,国家从来都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的利益是通过政府的具体活动来体现的,虽然政府也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代表某一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但是,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在于把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国家利益”。并且,任何一个当政的政权,为了谋得更大的合法性,除了要代表本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外,还必须具有某种公共职能。因此,英国著名的国际政治学家H.S.沃特逊(Hugh Seton Watson)曾建议把(民族)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一词改为(政治)国家利益(state interest)或者干脆直接改称为“政府利益(government interest)”。见吴惕安,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辨析[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356.
[2]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