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教育投资政策有效性研究:来自一个省的数据

三、学校创收政策在四个发展阶段的有效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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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政策制定过程看

1.单一——微调时期(1978-1984年)

该时期,河南省的高等教育与全国一样,处在恢复、调整、提高阶段。政府对高等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提出要把高等教育放在全省教育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把高校办好,集中力量办好几所省重点大学,对考上大学的学生实行“免费入学加助学金”的政策,这与当时老百姓的家庭支付能力相符合,同时满足了国家对急需人才的需求。但伴随着高校数量和在校生人数的快速增长,教育经费出现了明显的不足,通过学校自身努力来缓解经费压力,逐渐被大家所认识,为此1980年国家出台的《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河南省高等教育和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为了发展教育事业,1980年出台的《河南省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允许高校开办校办农场、校办企业,这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1983年河南省根据当时社会意愿,下发《关于加强和改革教育工作的决定》,同意招收由集体单位负担学费和自交学费的学生。

这些政策的制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教育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财政拨款模式,既符合当时的实际,也开启了高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先河。

2.增量——开放时期(1985-1992年)

该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已在全国全面展开,对外开放的格局也已基本形成。1991年河南省国民生产总值首次突破千亿,1992年地方财政收入突破百亿,199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85年增长了146%和79%,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变化为学校创收提供了可行性,赋予高校创收活动自主权、规范高校创收活动显得十分必要。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赋予了高校创收活动自主权,1988年6月23日,河南省政府下发《高等学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从制度上允许高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同年10月19日,省教委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及创收资金管理办法》,对高校创收收入如何使用进行了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既赋予了高校创收的权利,又规范了其行为。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1991年10月4日,河南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校办产业的意见》,为校办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