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融资政策演变脉络
对高校融资行为的政策确认始于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6条中特别指出“要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此后的1995年3月,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第62条)也用法律条文方式予以确认:“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尽管如此,扩招之前金融贷款并没有成为多数高校经费筹措的有效渠道之一。[1]
河南省高等教育利用社会资金行为最早始于单一——微调时期(1978—1984年),1984年7月,当时经教育部、财政部、计委审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河南省实施“广播电视大学和短期职业大学项目”,项目总投资1157万元人民币,其中世界银行贷款207万美元,用于洛阳大学、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及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和新乡市四所电大分校,资金主要用于图书设备采购、教师及管理人员培训。这是河南省高校首次利用信贷资金办学。其后,在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增量——开放时期(1985—1992年),又陆续多次使用了世界银行贷款。《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后,河南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但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在多样——转型时期(1993—1998年)尚未有专门的学校融资政策出台。
进入政策的多元——发展时期(1999—2008年),特别是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以后,一方面,高等教育规模短时期的急剧膨胀需要通过非常规手段尽快筹集到大量的办学资金;另一方面,受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整个经济环境的疲软迫使金融机构扩大业务空间,改善资金流向,因此,从1999年开始,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全国高等教育都进入了一个校银合作的高峰期。为规范融资行为,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2000年2月17日,河南省教委、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八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信贷资金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利用信贷资金,采取“学校还本,政府部分贴息”的办法,改善河南省高校的基础设施、教学科研条件,以提高高校的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进而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河南省经济的发展。2001年2月16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高等学校利用信贷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高校信贷行为。2004年2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谁办学谁投资”的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加强对高校发展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2004年9月8日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2006-2007年,河南省又连续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高校发展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关于建立省属高校发展贷款及其偿还情况季报制度的通知》(2007)等若干文件,加强高校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