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政策制定过程看
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多样——转型时期(1993—1998年),是党中央对教育做出重大决策最多的时期,科教兴国被提高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教育优先发展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这种大背景下,有关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但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对教育的社会捐赠提出宏观的鼓励性意见,并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
进入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多元——发展时期(1999—2008年),国家先后颁布《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表明了政府对捐赠单位和捐赠个人实行了税收上的优惠,这些政策已经涉及可操作的实质性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实质性的政策与以往宏观鼓励性政策相比更具有操作性,但是在政策的系统完善方面仍有不足。
而河南省除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高等教育捐助行为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外,并未对教育专门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从政策执行过程看
在多样——转型时期(1993—1998年),河南省只是在研究本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具体意见时,对国家关于高等教育事业社会捐赠的宏观政策进行了移植和强调,并未出台本省的具体政策,因此还谈不上相关政策的执行与评价,只是接受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捐赠,并将其纳入高等教育总经费中进行管理和使用。
在多元——发展时期(1999—2008年),河南省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高等教育捐助行为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但没有出台详细可行的实施细则,只是部分高校出台了本校关于校友和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办学的实施办法。如《郑州大学校友捐赠管理办法》中对捐赠的内容、方式、使用、管理、致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社会捐赠政策执行主体来看,教育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学校是该时期高等教育社会捐赠政策的执行主体。虽然从国际先进经验来看,基金会是教育捐赠政策执行的主要组织,但河南省有关高等教育的基金会机构设置不健全,省内只有少数高校设立了教育基金会,如河南农大2010年成立了教育发展基金会,2011年9月河南大学成立了教育发展基金会。从政策执行客体来看,社会对教育捐赠政策的熟悉程度不高,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捐赠政策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有限。大多数人对教育捐赠的认识仅停留在为贫困学生、农村中小学捐资集资办学、为希望工程捐款捐物的层次上。虽然政府加大了税收优惠,但是作为政策目标群体的很多个人、企业并不了解、不知道教育捐赠可以享有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政策宣传、舆论引导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止中央及地方有关政策的棚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