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微调时期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以对旧体制的沿用,即投资渠道单一和管理手段单一为主要特征。因此,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主要就是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针对上述的特定政策问题和目标,政府就财政投资政策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变革。
(一)财政投资政策
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引导着政府拨款政策不断发生变化。
1.拨款主体的变化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高校有四种类型:教育部直属学校、中央业务部门直属学校、地方政府(省级)所属学校,以及地方业务部门所属学校。计划经济时期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一直是国家集中计划,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投资,导致大学条块分割、自成体系、自我封闭。1980年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由以“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相应地,高等教育经费供给方式也进行了改革。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党组《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教育经费安排问题的建议》,规定高等教育经费的核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切块安排,改变了以往由中央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协商下达教育事业经费支出指标的管理体制。
2.拨款模式的变化
中央财政高等教育拨款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两部分。其中,事业费首先由财政部按照“基数加发展”的方法划拨给各部委,然后再由各部委拨付给所属各高校;基本建设投资额则由国家计委在核拨中央各部委基本建设投资总额时一揽子拨付,各部委再视需要决定其所属高校的基本建设拨款额。地方高等教育经费的分配基本上是中央一级的缩影,两者大同小异。在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地方政府在安排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时要体现中央关于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教育经费的精神,予以妥善安排。财政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还要尽可能地多安排一部分,以支持教育事业。对于教育部部属高校,1982年教育部专门颁布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提出部属高校财务工作应建立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并对部属高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部属高校年度财务计划要报经教育部批准执行,还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