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增量——开放时期的第一个重要文件,其内容涉及面较广。1986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可以看作是1985年的《决定》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化和补充。其后,国家还相继颁布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针对这一时期的政策问题和目标,高校办学经费开始由“政府包办、单一拨款”向“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过渡。
(一)财政投资政策
1.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
为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并明确提出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目标,即“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1985年《决定》指出,“中央部门和地方办的高等学校,要优先满足主办部门和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发挥潜力,接受委托,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培养学生,积极倡导部门、地方之间联合办学。高等教育的结构,要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1993年2月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里指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
2.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1985年《决定》规定,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1986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决定》进行了具体化和补充。其中,强调高校在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并规定高校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这使得高校进一步具有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动调节能力。1988年高校正式实施“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内部财务管理改革,进一步强化成本和效率意识,改变了过去“统收统支、结余上缴”的办法,加强了高校的自主意识,这是促使高校作为市场主体面对发展可以选择的基本前提。1990年国家教委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可以举办非学历教育,但招生范围局限于学校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如果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则需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国家教委批准。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要求办学力量的投入以保证教育质量为原则,收费要以合理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