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内容涉及政府财政投资政策、学生收费政策(含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创收政策、学校融资政策、社会捐赠政策等诸多内容。河南省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内容,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影响,基本上以国家政策为蓝本,但为使政策更能体现河南省的实际情况,以取得应有成效,河南省在个别方面结合本省实际做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一)财政投资政策
“**”期间,河南省高等教育受到严重冲击,各种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高校基本上处于停办状态。1978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河南省教育发展提供了契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和人才的渴求使政府更加重视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由于1978-1984年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在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方面,河南省基本遵照执行了中央政策。
1978-1979年,我国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安排和管理预算。教育经费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由原来国家统一列支,改为实行“‘条块’结合中以‘块’为主”的方针,即财政部根据教育部、计委提供的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按照定员定额的核算方法分别给地方、各部门核定教育经费,即“条块”结合;然后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经费指标,各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政府有权结合自己的财力对高等教育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即所谓以“块”为主[1]。学校的基建费则由高校所直属的上级国家部委按需要下拨。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拨款模式中,教育事业费按照“基数加发展”的模式拨款,基建费则按照实际需要拨款,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共同组成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这种“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教育财政体制是在国内局势日趋稳定,经济逐渐步入正常轨道的背景下实施的。中央为了降低财政管理费用,调动地方举办教育的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改变了以前的管理方式,把中央的适度统筹管理和地方的特殊性、积极和主动性结合了起来。然而,实质上,它还是没有彻底摆脱中央管得过死、过严的弊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