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顾明远文集.第十二卷:译著

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

字体:16+-

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反映了新的社会结构关系的性质。它吸取了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教育的民族特点,把各民族学校的先进传统结合成一个整体,发展共同的社会主义基础和传统。

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改造和文化革命过程中建立完全新的国民教育和教育理论。这是在具体的历史和民族条件下进行的。由马列主义理论形成并体现在建设苏维埃学校的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学校和教育学发展的共同原则和规律是:与社会主义国家、与其经济、与劳动人民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斗争紧密联系;为一切人,不论其种族和民族、性别、宗教、财产和社会地位如何,创造同样受教育的机会;一切教育机构的国家性和社会性;有选择教学语言的自由—用本族语或本国别的民族语言教学;教育的世俗性,学校与教会分离;国民教育制度的统一性和一切类型学校的衔接性;培养学生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观点和信念;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坚持实施普通学校的综合技术教育原则;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学校、家长和社会在年青一代教学和教育中行动的联系和一致。

如苏联宪法第四十五条宣告公民的教育权:“这一权利的保证是:实行各种免费教育,对青年实行普及义务中等教育,在教学同生活和生产结合的基础上广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函授教育和夜校;对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和优待;免费发给中小学教科书;学校可用本族语言教学;为自修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