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社会主义国家教育制度的结构
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的组织原则决定了它们的结构。欧洲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和业务进修。
学前教育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学前儿童机构数量及入园入托儿童数量的不断增长说明了学前社会教育在实现儿童个性全面发展以及准备儿童入学的任务上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加。
因此,学前教育和普通学校低年级的教学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教学教育工作的内容在于发展儿童的体力和智力、语言和思维,使他们认识社会生活和自然界。这个内容包括:在绘画、唱歌、舞蹈和朗诵中发展语言、创造性才能;使儿童认识他能理解的周围环境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培养爱劳动的品质,热爱在生活中、人际关系中和艺术中的一切美好事物;养成初步的纪律性和文明行为;进行体操和户外活动性游戏。在有的幼儿园,学前儿童学习外语。
1971年至1975年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计,到1975年学前教育系统能容纳65%~80%的学龄前儿童。在许多国家这些计划已超额完成。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74年达81%;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超86%;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达66.1%,并为在家庭抚养的孩子(25%)在预备班组织学习活动,因此有90%以上的一年级生在入学前有了准备;[1]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有65%的儿童,波兰人民共和国有80%的儿童上幼儿园[2]。到1980年,匈牙利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预计要使全部儿童在学前教育系统接受入学前的准备,保加利亚为85%,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为84%。这些国家将为那些不上幼儿园的孩子逐步按居住地点或在学校组织学习活动以准备他们入学。
普通中等教育由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