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顾明远文集.第一卷:教育与教育现代化

教育改革和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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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0多年的酝酿和研讨,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终于在1995年3月18日经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感到特别兴奋。我们早就盼望我国有一部教育法,以保证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实际上是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走入法制教育的新纪元。

教育立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教育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得以从法律上得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文规定:“教育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依靠教育。”但是10多年来,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一直难以落实,原因就在于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不是按照国家的要求来发展教育,而是把它作为一项软任务,于是教育投入不足,甚至于把国家的教育拨款挪作他用。因此有必要制定教育法,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事业持续地发展。

我国社会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教育如何适应这场变革,如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是全社会关心的问题。教育在领导体制上,一方面要改变过去统得太死的管理制度,给学校以办学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不能运用办企业的方法来办学校,不能以眼前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在改变管理体制后学校办事需要有法可依,因此也迫切需要制定教育法。这次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在这方面就有较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