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森林有森林法,保护稀有动物、保护历史文物都有法,唯独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保证。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经验,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很不相称,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很不相称。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条原因就是没有法律的保障。教育经费可以随意挪用,学校房舍可以任人侵占,教师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干部、教师可以随意调走。这样办教育只能是事倍功半,永远办不好。因此教育立法刻不容缓。
教育立法可以保证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教育事业。过去,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的数目是一回事,真正拨款是另一回事。教育经费在国家支出中的比例已经很小,还年年有欠账,完不成计划。同时,国家的拨款到了地方上又总要“雁过拔毛”,被挪作他用。近年来,由于中央领导的关怀,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呼吁,教育事业逐渐被重视起来,许多省市用地方财政增拨教育经费,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也还有些地方,上级政府增拨,下级政府仍在挪用。据传,某市一个郊区在200万元教育行政经费中就挪用了160万元去支援农业,计划生育宣传费和独生子女补贴费也要在教育行政经费中支付。这样,用于学校的钱就微乎其微了。有的学校的行政经费连付水电费都不够,许多学校订不起报纸,买不起体育用品,甚至有的学校连一个钟都没有。这样下去如何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教育要立法,要用法律规定,把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谁要挪用就要负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