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过程是人的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也就是说,它既具有认识过程的一般规律,又具有反映教育过程特点的特殊规律。一般规律就在于客观世界是认识的对象—客体,人是认识的主体。人的认识过程就是在主客体二者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教育的特殊规律在什么地方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学生的认识过程不是学生通过自身(主体)对客观世界(客体)的直接的实践去认识世界的,而是通过教师和教材的中介,学生以学习书本知识、间接经验为主,是走的一条捷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内就会学会二项式定理。”教育过程就是科学知识的再生产过程。第二是教育过程不像一般认识过程那样只有主客体二者的关系,还增加了指导主体去认识客体的教师这个第三个角色。也就是说,一般认识过程只有主体和客体两个要素;而教育过程则有三个要素:教师、学生和认识对象(主要体现在教材上)。也有的同志把教育过程说成是有四个要素,即把教育手段也作为一个要素。我认为不必。当然,主体为了认识客体,总要想方设法运用各种手段,但这些手段只是作为主体的工具而存在,它们起着延长和加强主体的认识器官的作用,但不是教育过程的基本要素。
教师、学生、认识对象三要素在教育过程中是什么关系呢?我们不妨把三者分解地来认识。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教师对于认识的对象—客观世界而言,他是认识的主体。他首先要对客观世界有一个认识过程,才能使他得到的认识成为自己的知识,然后传授给学生。当然,这个过程不是在教育过程中完成的,是在这之前,在他自己受教育的阶段以及以后的不断实践和学习过程中完成的。但是在教育过程中,他们仍然要不断地认识,如对教材的进一步钻研、对教育的对象—学生的了解和认识。所以,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仍然是认识的主体。教师对于学生来讲,他又是学生(主体)认识的对象(客体)。教师一方面是知识的载体,他拥有学生需要学习的丰富的知识,是学生学习的对象。另一方面,教师还是学生学习的榜样,他的人格、品德也是学生认识的对象。只有教师被学生所认识,才能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又是认识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