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世界各国的政策经验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综观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经验,教师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而基础教育又是整个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我国有1 600万名教育工作者,其中有1 200万名是中小学教师,如何提升中小学教师质量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大问题。2012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分别对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的专业提出了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具体措施,是严格教师入职资格、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要的制度建设。除此之外,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有哪些教师教育发展的经验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2013年9月,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组织开展了世界主要国家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研究,从各国教育政策的角度,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一、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定位教师的工作性质与教育内容、确定教师与教育环境各要素之间关系的核心依据。许多发达国家考虑到教育之于国家的重要性,都先后颁布法律确定了公立学校教师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如早在19世纪末,法国就颁布了“1889年法”,确定小学教师为国家公务员,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1947年,日本也通过《国家公务员法》明确了国立学校教师的国家公务员身份;1981年,韩国颁布《教育公务员法》,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考虑到教育公务员服务全体国民的职务特点和责任的特殊性,本法作为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的特例法,以特别规定适用于教育公务员的资格、聘用、报酬、培训及身份保障相关内容为其目的。”此外,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地方公务员制度,如原西德地区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都是各州的公务员。因此,要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保持在职教师的工作热情,需尽快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以保障广大中小学教师稳定、优越的身份地位及其各项权益。我国教师目前还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虽然许多学者曾提议建立中小学公务员制度,但还有种种制度性障碍。是否可以实行准公务员制或特殊公务员制,把教师纳入公职人员,这样有利于保证教师的资格认定、配置调动及待遇保障,吸引优秀青年从事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