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二)《教育法》的内容及解读
《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教育法》共分三个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规定说明。
1.《教育法》的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2.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以及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全民教育(从学前到成人乃至终生),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涵盖了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