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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研伦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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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在了解科研伦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并掌握科研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伦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依据涉及的主体关系,科研伦理的公正性原则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我—我”公正:自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二是“我—你”公正:人格对等的公正;三是“我—他”公正: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6],该方面实现了由个体公正到社会公正的转变,由德性化公正到制度性公正的转变。

一是“我—我”公正,即自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科研伦理首先讲究自重,从科研课题的选择、研究问题的勘定,到资料收集、科学论证、逻辑推演、假设的提出、证实或证伪、结论的得出等诸多环节,都涉及一个学术态度的诚信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教师作为研究者能否公正地对待自己。比如,当抄袭别人的研究成果时,是否能够堂堂正正地面对自己的良心?再比如,为了能够证明自己预期的研究结论,篡改数据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研究结论发表出去,是否会令自己的内心感觉到持久的安宁与幸福?

二是“我—你”公正,即人格对等的公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试想,当在某个教育期刊上看到别人的研究论文,基本上是对自己研究成果的断章取义、改头换面、简单演绎,自己的心中会产生怎样的愤慨呢?这种愤慨就是对不公正感的体验。所以,自己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时,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被人抄袭、篡改,那么,首先就要做到自己不去抄袭、篡改别人的研究成果。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我—你”公正也可以视为另一种形式的“我—我”公正。

三是“我—他”公正,这是一种超越个体公正,迈向社会制度性公正的公正类型,强调所有个体对社会公正原则的遵守,是一种集体的公正契约,类似于艾德勒所谓“制度正义”。这种公正虽然与个体密切相关,但其落脚点却一定是社会整体性的制度正义。教师从事科研工作,不仅仅是探究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教育性需求,而且是促使社会整体发展的应有之义。百年大计,教育为先。教育子系统在社会系统的整体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对教育理论的创新,对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这些教学科研工作都必须在整体社会制度正义层面得以观照,才能进一步彰显科研的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