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本质上是一个人精神成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最为关键。而在教师的综合素质中,教师的道德精神成为教师专业品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因为它指向教育的价值追求。国际上的教育组织对教师这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并付诸行动纲领。
一、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关于师德规范的规定
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在国际教育工会的推动下,曾对世界范围的师德规范提出要求。1954年8月,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在莫斯科举行第19次会议,与会的有中、法、苏、英、德、意等国家的教师代表,这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
《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规定各国教师应遵循的师德规范如下:
(1)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思想自由,并鼓励他们发展独立的判断力。
(2)教师要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
(3)教师不能因性别、种族、肤色及个人信仰和见解的不同,将个人信仰和见解强加于儿童。
(4)教师要在符合学生自尊心的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
上述规范对各国教师教育与培训工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机构关于师德规范的规定
(一)《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教师的师德规范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其中提出的师德理想是:“应以人类个性的全面发展,以集体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进步,以及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极大尊重的谆谆告诫为目标,将最主要的注意力集中于教育对于和平以及对于各民族、种族或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所做的贡献上。”而制定师德规范的指导原则是“将对学生的教育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