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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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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一定社会对教师道德的根本要求,是必须成为教师普遍的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发生影响的规范体系。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和教师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特定本质和规律。这些因素同时作用又互相配合,构成一个严谨的教师职业道德结构模式。下面择其重要者,如教育爱、教师义务、职业良心、教育公正、职业荣誉进行论述。

一、教育爱

(一)教育爱的内涵

“爱是主动关心他人的幸福;它通过承认、喜欢、给予、关心、尊重、接受、赏识、责任感等方式来表达,是对人的不限制、不束缚与不控制,而且是对人的不自由的束缚的解脱;它可以唤起与增强人的生命活动,促进人的成长。”[1]爱是教育的出发点,是教育的灵魂,是教育的生命所在。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教育的奥秘”,教师如果不爱学生,那么教育从一开始就已经失败了。

对于什么是教育爱,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概括起来有广义上和狭义上的理解。广义上的“教育爱是指充分认识到教育存在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后,整个社会对教育的推崇和重视,包括精神上的支持和物质上的投入,实质是爱教育”[2]。广义上的教育爱的主体是多元的,泛指与整个教育事业相关的教育者和非教育者。而狭义上的教育爱是教育者“基于对职业的理解,为实现职业理想和道德,在教育实践中产生的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爱,它是以受教育群体为对象,在教育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执着的敬业精神、富于人道的教育艺术和对自我职业行为充分肯定的价值取向”[3]。可见,狭义上的教育爱的主体是指教育者,更狭义上说就是教师对学生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