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指一整套治理国家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同时它还代表着社会发展的状态和水平。教育法治是依靠教育法律法规治理教育活动的一种模式,是一种严格遵循教育法律规则的秩序框架。在这个框架内,教育法律规则确定了教育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关系的结构及其行为轨迹,明确了模式和标准,指明了行为条件和后果。[1]依法治教就是通过依法治理教育的实践演进进而达到发展教育的理性秩序状态,要求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包括其他教育者)、学生(包括其他受教育者)。从管理的角度讲,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
在这里,我们将教育限定在狭义的教育范畴,即学校教育,并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中小学教育阶段。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礼治”和“人治”文化的浸染,使相当一部分人对非理性的权力非常崇拜。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也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造神运动,没有限制的权力受到狂热的崇拜。今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情况基本得到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对权力的非理性崇拜与畏惧仍然在一定范围内悄悄继续。表现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决策和其他教育管理行为中,权力恣意妄为的情况仍然存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个人化,导致教育管理行为失范。特别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维不停地在作怪,导致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某些地方和部门自订的“土法”和“土政策”所扭曲,出现“立法侵权”和“立法谋私”的现象。[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管理教育事业,体现着公共利益。如果在教育行政过程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