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者的法律素养
1.法律素养
所谓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素养是对全体公民提出的普遍要求,是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统一。
公民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现行法律条文中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理知识。我们所常常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这是法律素养的客观方面。只有掌握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依法办事。
公民应当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5],它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它是法律素养的主观方面。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护法。
公民要提高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法律的尊严。
现代社会中,法律素养更多地体现在人们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成为个人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素养不仅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而且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继承人类文明成果,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