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执法
1.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教育领域内的特定事项和特定的人或组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是依法治教的关键所在,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教育执法最重要的主体;二是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虽然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但不仅仅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农村某些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拒不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政府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三是教育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权可以代表国家对某个公民学术水平所达到的等级进行确认,授予其学位,在特定情况下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也构成行政主体。这类行政主体称为授权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指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与教育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公民,主要包括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二是法人,各级各类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如举办学校的社会团体。
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要有法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即必须是有权执法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②教育行政执法的权限必须合法,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越权即为无效行政行为;③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即教育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④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即教育行政执法应符合法定程序;⑤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必须合法,即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