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导致的由法律强制其必须加以履行的以补救或补偿为特色的第二性的法律义务,通常以对于损害的赔偿、补救或者接受相应的制裁与惩罚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责任是法律存在及其有效的必要条件,其本质在于社会对于人的行为的否定性的规范评价。[2]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主体因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由教育法强制其必须加以履行的法律义务,通常以对于学生、教师人身损害的赔偿、补偿或接受教育法的制裁与惩罚的形式表现出来。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存在及有效的必要条件。教育法律责任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这种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特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与教育行政制裁紧密相连。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作为第一性义务的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第二性的法律义务。因为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量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教育行政处分和教育行政处罚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