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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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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权利和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1]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教育社会关系内容和教育法律形式的统一。首先,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我们一般把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统称为教育关系。教育关系受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才能形成教育法律关系。其次,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定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由教育法律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分为教育内部关系与教育外部关系。所谓教育外部关系是指教育系统与外部社会各方面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政府机关与教育机关、教育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教育内部关系是指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类教育机构、各类教育人员及各类教育对象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最后,教育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构成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公民等;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主要包括:教育行为、教育财产和精神产品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缺一不可。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教育法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对教育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广大教师、学生之间形成的具有教育法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所发生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