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起着统领作用。其他一切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其所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教育法》共十八章八十四条,其中规定了一系列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本节主要就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
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是一个国家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作了法律规定。
1.我国教育的性质
教育的性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它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教育的基础不管多么好,教育不管多么发达,如果其性质和方向错了,就不能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也不能完成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使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以此为指导思想的教育,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特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是对我国教育性质的本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