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单行法律。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义务教育法》。制定和修改《义务教育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义务教育法》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使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条,对学龄儿童就学、教育教学保障、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学校、家长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实施义务教育的领导、执行、管理等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与此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该体制明确了中央、省和县三级政府对义务教育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