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法规与教师道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字体: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它以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为适用对象,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性法律。它的出台,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就是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表现为教师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行为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2)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