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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育督导评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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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教育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以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督导评估也可以称之为评估性督导,是督导与评估的有机结合,评估既是教育督导的重要手段,又是教育督导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评估主体上讲,它是以教育督导机构为评估主体的,代表同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活动。

(2)从其存在的状态讲,它是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内容、环节、手段而存在和进行的。

(3)从其目的、运作的程序与方法手段讲,它是评估活动,是从评估主体进行区分的一种评估活动。

因此,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应该遵循评估活动的规律,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才能确保督导评估的效能。

一、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

我国自恢复建立教育督导以来,在认识上非常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因为它不仅是教育督导的一项基本的内容和主要任务,同时又是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科学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实践上,开展了许多教育督导评估活动,至今已初步建立起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对普通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已开始了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督导检查的试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据此,确定的今后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是:努力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