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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督导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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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

(一)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

1983年,教育部在《关于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在中央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地、县教育局内设置四级督学机构。1986年国务院批准教育委员会重新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司。1987年原国家教委转发了《国家教委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并发出积极稳妥地建立督导机构的通知。1988年9月14日原国家教委、人事部下发《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督导机构或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此后,有许多省市自治区在其教育厅(局)内设置了督导机构,但就全国来讲,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系统,特别是地县两级的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使我国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获得了新的发展。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特别是到1998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了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全国有99.7%的地(市)和97.3%的县(市、区)也都建立了督导机构。二是部分教委督导机构改建为政府督导机构。政府督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的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专门机构。虽然其工作机构多设在教委内,日常工作由教委管,但它可直接代表政府去监督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委督导是各级教育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它在监督下级政府教育工作时需由同级授权。

2000年1月,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正式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这对地方加强教育督导机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截至200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建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