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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能与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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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督导的两个基本职能——监督和指导

教育督导的职能,是指教育督导所具有的能力和作用,又指教育督导机关及人员为执行其任务所进行的职务活动。

“督导”一词的字面含义即监督和指导。若进一步分析督导的内涵,我们可以认为,监督包括观察、检查、调查、访问、监察、考核、督促等作用。指导包括指示、引导、辅导、帮助、鼓励、启发等作用。由此推去,是否我们可以说,监督、指导是组织化、制度化了的教育督导活动的两个基本的或者说是主要的职能活动。

对教育督导职能的概括,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好多种,如在刘问岫主编的《普通教育行政概论》中,被分析归纳为:预防性功能、补救型功能、完善性功能、评价性功能、沟通性功能、反馈性功能。孙绵涛在其编著的《教育行政概论》中,指出教育视导的职能为沟通评价职能、检查监督职能、指导推广职能。这些概括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分类的,但有一个共同点,即着力反映教育督导活动的发展,也就是教育督导活动内容的扩大、作用的变化。这不能不说是以上概括的出发点和特色。对此,若从强调揭示教育督导职能活动的变化上讲,是必须给予肯定的。但我认为,就教育督导职能活动的内容而言,主要的就是监督和指导。其他的均可看作是这两种职能活动的延长、作用、结果或者方式、手段。比如,反馈、评价就是视察、监察活动的延长,预防、补救、完善等可视为监督、指导活动的作用或结果,沟通、协调是监督或指导的活动方式、手段。因此,在这里,将监督与指导作为两个基本的职能活动。

我们说,教育督导的职能活动就像一个复杂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理论参照系进行分析。为了进一步分析认识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职能,以下试从行政监督行为、管理过程的控制行为角度进行一点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