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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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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督导的意义

一、教育督导的含义

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包括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的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总务、人事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建议的活动。具体讲,教育督导机关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督导的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的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精密的观察、调查和考核,进而做出审慎的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改进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教育督导也常被称作教育视导。教育督导和教育视导经常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但严格地讲,两者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英国中央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叫做视导机构,其成员称为教育视导员。又如,日本在“二战”前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中没有督学与视学官;“二战”后,随着教育行政的指导建议职能的强化,在文部省内设置了视学官,在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中设置了指导主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种提法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两词的英文词源不同,督导译自inspection,视导译自supervision。在使用上为前者通常是在强调突出监督、检查作用时使用,而后者常常是在强调指导、建议作用时使用。一般说来,监督、检查活动要为权力所支持,而指导、建议多为非权力性的。

教育督导虽然较之教育视导更强调监督、检查作用,但并不排斥指导、建议作用。反之亦同。实际上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在世界很多国家,行政监督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职能已有很久的历史了。它作为维持、提高行政活动对象的正常进行及整体水平的有效手段而被重视。作为防止和纠正法规、政策的实施不当及权力滥用,保证行政管理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而被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