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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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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成本的含义

与产品成本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样,人们对教育成本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且研究的角度不同,所采用的教育成本内涵也不相同。最早提出“教育成本”(Costs of Education)概念的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维泽(J.E.Vaizey)。1958年维泽出版了《教育成本》[1]一书,尽管他没有给出教育成本的确切定义,但从书中的表达可以看出,他是将教育经费视同教育成本的。1963年,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在其《教育的经济价值》[2]一书中提出“教育全部要素成本”(Total Factor Costs of Education)概念,认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二是学生上学时间的机会成本。第一部分成本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房屋、土地等的折旧、陈废及利息成本,但不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的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成本,也不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第二部分成本为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他明确指出,教育成本与教育经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经费是一个统计概念,它包含了一些不属于教育成本的东西,而同时又缺少一些重要的教育成本项目。

科恩(Cohn,1979)认为,教育成本可分为两大类:教育直接成本和教育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但也有一部分是学生因上学而发生的支出,如额外(与不上学相比)的食宿费、服装费、往返于家庭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以及书费、运动器械等学校用品费用;间接成本主要包含学生上学放弃的收入、学校享受的税款减免、用于教育的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损失的收入(利息或租金)等。这种观点得到大部分教育经济学者的认同,如盖浙生(1982)、阎达五与王耕(1989)、靳希斌(2001)等,只不过在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称谓和内容上略有差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