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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师薪酬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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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劳动不是一般的劳动,它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教师劳动的性质和特点存在模糊认识,导致教师劳动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承认,表现在教师的物质待遇不高,社会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教师劳动报酬不仅与同期国外教师劳动报酬相比偏低,而且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劳动报酬相比也处于偏低水平,与教师的人力资本存量严重不符,甚至出现“脑体倒挂现象”。从理论上探索教师劳动报酬的确定依据,不仅是一个对教师劳动的价值认识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一、教师薪酬确定的理论

在商品经济中,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来源于体力劳动,也来源于脑力劳动。教师是脑力劳动的代表群体,应当对其劳动的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就是说,劳动力或劳动能力,就其潜在形态而言,可以理解为活的人体中存在的体力和智力;就其现实形态而言,可以体现为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的体力支出和脑力支出。尽管具体劳动的形态千差万别,但它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密不可分。所以,在商品经济中,作为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不仅必然来源于具体劳动,而且也必然是既来源于体力劳动,又来源于脑力劳动。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一再强调,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认识这个劳动。按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以体力为主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脑力劳动越来越成为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而脑力劳动是教师劳动的主要方式,因此教师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以下对经济学视角下的薪酬分配理论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