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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个案研究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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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研究的概念

早在20世纪初,个案研究法就成为主流研究工具,但使用这个研究方法最多的研究人员是美国的芝加哥学派。20世纪20年代,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之间的辩论日益激烈,个案研究法由于其没有客观的数据支持而给人以不科学的感觉。1935年以后,个案研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低,被科学的量化方法取代。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研究人员开始关注量化方法的局限性,于是个案研究法又重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1]

关于个案研究的定义,不同的研究者们持有不完全相同的认识。

1988年,芝加哥学派的梅瑞姆(Merriam)提出个案研究是指对特定现象的检查。这里的特定现象可以是一个计划、一个事件、一个人、一个机构或者一个社会团体。

1995年,斯泰克(Stake)则认为个案是一个有界限的封闭系统,它指的是一个界限明确的对象而非泛指某种过程。例如,一位教师、学生可以是个案,一个革新方案、一所学校也是一个个案,但是一个教师的教学不能作为个案,因为他们不是有界限的封闭系统。个案资深研究者罗伯特·K.殷(Robert K.Yin)2003年给出的定义是:案例研究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探究,它研究的是现实生活背景中的即时现象;在这样一种研究情境中,研究现象本身与其背景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因此,需要运用大量事例证据来展开研究。

虽然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大家还是达成了某种共识。人们普遍认同,个案研究法就是对单一的研究对象(现象)进行深入而具体研究的方法。具体而言,个案研究以个人或由个人所组成的团体为研究对象,比如一个家庭、社区、学习障碍儿童、语言艺术教室、学校或国家项目等。有些研究者认为,个案不仅包括身份明确的实体(如一个小组、个人、一个教室或组织),也包括事件(如校园抗议事件)、活动(如学习打篮球,学习轮滑的活动)或过程(如在教学的第一年里如何成为一名专业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