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的概念及发展历史
(一)课程的概念
课程,即课业及其进程,指学校学生所应学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与安排,课程对所涉及教育中教与学的问题是学校教育的核心因素。在我国,课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老师所教授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如语文、数学、英语等。
英国教育学家斯宾塞(H.Spencer)是最早将课程用于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的教育学家。课程(Curriculum)是从拉丁语“Currere”一词派生出来的,意为“跑道”(Race-course)。根据这个词源,最常见的课程定义是“学习的进程”(course of study),简称学程。
目前,西方学者将课程的定义归纳为七大类型:①儿童所具有的全部经验(不管这些经验在何时何地发生);②在学校当局指导下,学习者所经历的全部经验;③由学校所提供的全部学程(course of study);④对某种特定学程的系统安排。这些学程旨在达到一定的目的(如升学准备课程);⑤在特定的学科领域内所提供的学程;⑥某个专业学校中的教学计划(如“两年保育课程”);⑦个体所修习的科目(如“英语”“代数”等)。
我国从事课程论研究的学者对课程的概念有自己的看法。廖哲勋、田慧生在《课程新论》一书中把我国学者对课程的定义概括为六种:①课程即教学的科目;②课程是课业及其进程;③课程可以理解为为了实现各级教育目标而规定的教学科目及其目的、内容、范围、分量和进程的总和;④课程是为实现学校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⑤课程是在学校当局指导下,学习者所经历的全部经验;⑥将课程定义为指导学生获得全部教育性经验(含种族经验和个体经验)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