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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省理工:“学院”其实是“大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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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世界理工大学之最”美誉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是世界顶尖大学之一。在中国,当提到学院不必都朝更名为大学方向努力时,许多人都会以“麻省理工学院”为例,认为称学院并非不能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称为“学院”不见得就比“大学”差。

不过,用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名来举证说明学院与大学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并不准确。因为“麻省理工学院”的英文名称为“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MIT)”,英文中的校名并不是college而是institute一词。麻省理工学院正确的翻译名应为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但因为麻省理工学院的译名早在清朝时期便有,就将错就错用之。在北美洲,institute 是指(理工、工学、科技、技术或专科性的)学校、学院、大学。依每所学校的各方面学术环境情形的不同,翻译成中文就有所不同。

MIT(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依其学校之院系规模与学术环境,翻译成中文应该是“马萨诸塞理工大学”,只是大部分说中文的人已经习惯用麻省理工学院这个称呼,是约定俗成的用法。西方有不少著名的大学,坚定地守望传统,轻易不会更改校名,无论世界上university如何盛行,麻省理工学院就是一如既往地使用institute一词。

其实,英文中university与institute层次区别不严,但university与college则有明显的区分,university是大学,college是学院。而在中文语境里,“大学”与“学院”一般存在着分野,学院通常学科比较单一,大学则可能包含着若干个学院。

对独立学院升格为大学,中国历来有相关的限制和规定。民国时期对大学和学院具有严格的分野,1912年《大学令》规定:“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 1917年的《修正大学令》及1922年的“新学制”进一步规定,可设立单科大学,由此形成国人兴办大学的热潮。1929年的《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大学。到1948年《大学法》仍再规定须具备三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