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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与教授治学在历史记忆中准确重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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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是当今中国高等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其中的大学章程建设和教授治学问题,更是受到高度关注。在谈起这两个问题的时候,不少人都会提起历史上有过的大学章程和教授治学。确实,梳理清末和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史,我们就会发现,自从西学东渐,引进西方大学制度之后,中国的大学曾普遍立有章程,并实行过教授治学。只是大学章程与教授治学的历史,不仅需要追忆,还需准确复原和解读。毕竟,当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简单的回归或恢复,而需要重建或重构。

一、高校办学首重章程

大学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点。作为各所大学的“大学法”或“大学宪章”,大学章程应规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举办者的意愿,并对大学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是伴随着大学章程一同起始的。在西学东渐的大潮中,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脱胎换骨的转型,传统的书院和官学,日渐被西式学堂所替代。清朝引进近代教育之后,各学堂普遍立有章程。例如,1862年恭亲王等奏请设立中国第一所近代高等学校京师同文馆的奏折,便附有《新设同文馆章程》。1866年左宗棠上《详议创设船政学堂章程购器募匠折》,从奏折题目中就可以看出以章程为重。1895年,盛宣怀奏《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附章程、功课)》,是现存高校中校史最长的天津大学的创校文献,也是首重章程。至于1898年梁启超草拟的《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更是规定了京师大学堂从办学方针到学堂功课、学生入学等各个方面。这些晚清时期的重要高校都是先有章程而后才办学。

到20世纪初,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和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标志着中国近代学制的诞生,这两部开创性的法规都是以“章程”为名的全国性学校教育法。此后,一直到清末,无论是创设法政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优级师范学堂,还是设立存古学堂、财政学堂、陆军学堂等,都离不开章程。连许多中等教育层次的学校都立有章程,如厦门英华书院便有《厦门鼓浪屿英华书院章程》。“章程”是清末教育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无论何种《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章程”二字都触目皆是。可以说,“章程”是清末高等教育的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