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留守儿童教育手册

策略五 自我保护

字体:16+-

一般而言,父母应是儿童的监护人,但是由于父母长期远离家乡,这些孩子即留守儿童只能和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等生活在一起。尽管老人们年岁较高、精力有限,但是他们还是非常疼爱隔辈人的。在这种情形下,学校要考虑到他们的文化程度有限,有的身体也不好,因此有时会力不从心。为此,学校要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起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教师要向学生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策略,让留守儿童尽快了解自己的权利,学会自我保护。

一、向留守儿童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以及主要的权益,为此,学校首先要组织老师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借助学校的各项宣传平台向学生宣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以及主要的权益,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内容摘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