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制”带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一项重要变化,即强调政府在筹资中的主导作用,从而减轻农民负担,实现“人民教育政府办”。本书第4章对义务教育政府投入努力程度的监测与评价指标进行了梳理,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本小节主要运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预算内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三个指标来反映和评价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的努力程度。
6.4.1 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
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包括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学费和杂费、其他教育经费。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税费、企业办学经费和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用于教育的经费。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可以说明教育经费投入中政府财政投入的比重。
表6-23和表6-24分别呈现了样本县小学和初中2005—201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从表中可以看出,样本县小学和初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六个县整体的情况来看,2005年样本县小学(初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均值为88.7%(77.1%),到2010年该比例上升到99.1%(97.8%)。2010年六个样本县的小学(初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均在98%(94%)以上。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据了教育经费投入的绝大部分比例。
特别是,融水县和鹿寨县(均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西部地区的县,其教育经费投入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的比重普遍高于其他四个样本县。在其他四个样本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一开始较低,但是随着“新机制”的实施,该比例在不同年份开始陆续上升。到2010年,各样本县初中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几乎都达到了100%,样本县之间的差异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