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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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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师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一般权利

教师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1)人身权。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①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是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保持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权利。

③人身自由权是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2)人格权。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①姓名权是指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名誉权是指以其名誉所受(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是指以一定的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通常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

③肖像权是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外在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④隐私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有不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