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把握校本课程开发的实质,有必要对现有代表性定义做些分析,明确各种代表性定义的取向与要点。
(一)已有代表性概念概览
继爱尔兰阿尔斯特大学国际课程会议之后,在1974年日本东京的国际课程研讨会上,“校本课程开发”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之后,许多学者也纷纷提出个人观点。1985年,在以色列召开的一次小型校本课程开发国际研讨会上,学者们试图就“校本课程开发”这一概念的定义达成一致意见,但最终仍然未能如愿。
自此以后,一些学者也对校本课程开发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界定。张嘉育、杨龙立认为代表性和权威性说法至少有10种以上。[2]对此,我国内地学者表示认同,崔允漷在《校本课程开发:理论与实践》中列举了关于校本课程开发11种最常见的定义,[3]吴刚平在《校本课程开发》一书中罗列了12种代表性和权威性说法,[4]均提到以下10种界定:
(1)菲吕马克(1973):校本课程开发指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有关成员,如教师、行政人员、家长与学生,为改善学校的教育品质所计划、指导的各种活动。
(2)麦克米伦(1973):校本课程开发是以学校为基地的课程开发工作,该课程开发工作大部分依赖学校教职员,以及学校的现有资源。
(3)斯基尔贝克(1976):校本课程开发是由学校教育人员负责学生学习方案的规划、设计、实施和评价。
(4)沃尔顿(Wa1ton,1978):校本课程开发,其结果可以是教材的选择、改编,也可以是教材的新编。
(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9):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自发的课程开发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中央与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责任重新分配。
(6)埃格尔斯顿(Egg1eston,1980):校本课程开发是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运用有关资源,通过合作、讨论、计划、实验、评价来开发适合学生需要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