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课程改革话语体系中,有一些概念如校本课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选修课程、活动课程、校定课程、学校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与校本课程开发有区别也有联系。要恰当理解“校本课程开发”,也需要认识这些概念,辨析校本课程开发与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
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校本课程”已经成为课程开发实践领域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有关“校本课程”的论文也大量涌现。学校教育人员谈论“校本课程”的机会也远远多于谈论“校本课程开发”,甚至将“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等同视之。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小的误解”,并提出了下述三点理由。[11]
首先,“校本课程开发”是一个课程专业术语,其英文缩写词为“SBCD”。“校本课程”实际上只是一个口头用语或不规范的书面用语。在西文的课程文献中,校本课程开发方面的几位一流的作者在其著述中从未使用过“校本课程”一词,只有极少数的作者在极少数的文章中偶尔才会不太规范地提到“校本课程”一词。
其次,“校本课程开发”是学校本位的课程开发,不是校本课程的开发。前者强调的是课程开发的行动和研究过程;“校本课程”一词则容易导致课程开发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倾向。
最后,汉语中使用“校本课程”一词容易与“学校课程”“校定课程”“选修课程”“活动课程”等相混淆。
这些看法很有道理,值得认真分析和借鉴。在使用舶来品的过程中的确需要遵循其本意,并以顺应我们自身的语言习惯,合乎逻辑的合理表述。如果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作为一组概念进行比较,在逻辑上不会引起误解。将“国家本位课程开发(或国家课程开发)、地方本位课程开发(地方课程开发)与学校本位课程开发(校本课程开发)”联系起来,同样也容易接受。如果说国家本位课程开发的结果之一是国家确定的课程(简称“国定课程”),地方本位课程开发的结果之一是地方确定的课程(简称“地定课程”),学校本位课程开发的结果之一是学校确定的课程(简称为“校定课程”)。那么,“国定课程”“地定课程”和“校定课程”之间的关系也不难理解。但是,将“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作为一组概念进行比较,的确不便于意义表述,很容易引起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