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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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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与自身历史发展的阶段特征密切相关。

(一)中国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起

新中国成立以来,百废待兴,为了能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课程决策权集中于国家教育部。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与省、市教育厅局长谈话时指出:“教材要有地方性,应当增加一些地方教材。”1958年“教育大革命”,急躁冒进,盲目缩短学制,提高难度,教材改为各地自编,结果导致了教材和教学质量严重下降。1963年对1958年以来所出现的教材编写混乱局面进行了调整,重新修订了中小学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其中提出了在高中设置选修课,但并未引起教育实践的重视,实施的学校极少。“文革”期间,为政治服务几乎成为学校课程的唯一功能,学校课程片面突出政治和联系劳动实践,各地课程窄化。例如,兰州市第五中学将原来的17门课合并为5门(“毛泽东思想”“工业基础”“农业基础”“革命文艺”“军事体育”),被《红旗》杂志推荐发表,许多地方纷纷效仿。[42]在此期间,学校课程教材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违背了课程开发中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

1977—1985年间,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的国家课程决策得以恢复。1978年相继颁布全国统一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等一系列文件;1981年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六年制重点高中教学计划》列入了选修课,表明课程的统一性、多样性和灵活性问题开始引起注意。因为这只针对重点高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并未对教育实践产生很好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期,极少数地区如上海市等地,课程决策以地方为主,学校层次仍然没有多少决策权。除此之外,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课程决策仍然以国家层次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层次的课程决策有了少许余地。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教育权力下放与多样化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对中小学课程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地方获得了部分的教育管理权限。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开始了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权力下放和办学多样化改革进程,建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中小学的教材制度由“国定制”改为“审定制”,实行编、审分开,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编写教材,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供全国选用,经地方审查通过,可供地方选用,均为课程决策权力下放提供了契机。1986年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成立,教材体制实施“一纲多本”,在统一要求、统一审定的基础上实行教材的多样化。此后,单一的中央集权课程开发开始向中央、地方课程开发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教育理论工作者积极介绍国际课程开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课程开发决策调整的建议,倡导变革课程开发模式,注重学校课程的多样性和选择性。这些对我国的课程管理政策和实践变革起到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